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41號、42號、43號、44號)顯示,吉林銀保監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70.13萬元,所涉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區31.96萬元、通化地區38.18萬元。
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為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出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需求上報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據分支機構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分支機構再通過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的方式列支手續費以外的車險銷售費用,導致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問題的產生。
吉林銀保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違規行為處以罰款50萬元并責令其停止接受吉林(市)地區、通化地區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3個月的行政處罰(自決定書送達次日起開始執行)。
此外,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陳德松任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吉林分公司根據吉林地區、通化地區分支機構的費用政策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銷售費用超出手續費科目部分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列支,上述業務及管理費報銷具體流程為,中心支公司發起報銷申請后流轉到省分公司,最終經陳德松審批結束。陳德松作為吉林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起到決定性作用,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母志明任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經母志明初步審核后,其所在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31.96萬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母志明作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初審同意支付業務及管理費補貼車險銷售費用,直接參與了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屬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馬小平任大家財險通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經馬小平初步審核后,該公司列支業務及管理費38.18萬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馬小平作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初審同意支付業務及管理費補貼車險銷售費用,直接參與了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屬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陳德松處以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母志明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馬小平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官網顯示,大家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203.6億元,是一家業務范圍覆蓋財產保險、人身保險、養老保險、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型保險集團。
大家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保險為主業,下設大家人壽、大家財險、大家養老、大家資產四家保險子公司和健康養老、不動產投資、科技創新三大賦能板塊。
大家財險于2019年8月21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復〔2019〕785號)批復開業,總部設在深圳,注冊資本金40億元。公司經營各類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41號)
當事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融大天璽24樓
主要負責人:陳德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701,314.00元,所涉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區319,550.00元、通化地區381,764.00元。
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為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出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需求上報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據分支機構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分支機構再通過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的方式列支手續費以外的車險銷售費用,導致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問題的產生。
上述事實,有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違規行為處以罰款50萬元并責令其停止接受吉林(市)地區、通化地區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3個月的行政處罰(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開始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42號)
當事人:陳德松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7280119621022XXXX
住址:長春市綠園區
職務: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陳德松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701,314.00元,所涉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區319,550.00元、通化地區381,764.00元。
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為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出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需求上報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據分支機構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分支機構再通過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的方式列支手續費以外的車險銷售費用,導致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問題的產生。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陳德松任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吉林分公司根據吉林地區、通化地區分支機構的費用政策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銷售費用超出手續費科目部分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列支,上述業務及管理費報銷具體流程為,中心支公司發起報銷申請后流轉到省分公司,最終經陳德松審批結束。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陳德松作為吉林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起到決定性作用,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陳德松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陳德松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陳德松處以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43號)
當事人:母志明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20219670319XXXX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
職務: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母志明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701,314.00元,所涉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區319,550.00元。
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為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出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需求上報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據分支機構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分支機構再通過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的方式列支手續費以外的車險銷售費用,導致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問題的產生。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母志明任大家財險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經母志明初步審核后,其所在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319,550.00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母志明作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初審同意支付業務及管理費補貼車險銷售費用,直接參與了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屬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母志明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母志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母志明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44號)
當事人:馬小平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52419801229XXXX
住址:通化市東昌區
職務: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馬小平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列支業務及管理費701,314.00元,所涉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其中涉及通化地區381,764.00元。
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為大家財險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據當地市場情況,提出車險銷售費用政策需求上報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據分支機構建議制定了超出備案手續費率上限的車險銷售費用政策,分支機構再通過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的方式列支手續費以外的車險銷售費用,導致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問題的產生。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期間,馬小平任大家財險通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經馬小平初步審核后,該公司列支業務及管理費381,764.00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馬小平作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初審同意支付業務及管理費補貼車險銷售費用,直接參與了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違法行為,屬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違法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財險吉林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馬小平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馬小平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小平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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