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自己獲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損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就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所以雖然是既成事實但卻不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給受損人。這類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而不當得利的獲得人被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對該債務負有返還義務,財產受損失的人被稱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返還債權的權利。
不當得利多少錢可以立案?
只要是不當得利就可以立案。不當得利屬于民事糾紛,一般負民事責任,法律上并沒有多少金額可以立案的規定。在民事立案中,沒有對不當得利的金額進行規定,但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如司法解釋標準一萬,部分地方標準五千,那么拒不歸還才會刑事立案,構成侵占罪,負刑事責任。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合法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