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性辭退適用于哪些情形?
過失性辭退適用于如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過失性辭退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在試用期內,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設計十分重要,對此,企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將其向員工公示并以存檔,以備不時之需。
2.員工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重大損害”,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企業應予以明確,盡量避免“泛泛而談”,從而導致在發生爭議時處于不利境地。
3.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企業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注意的是,只有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才有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于刑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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