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預繳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季度預繳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填報說明規定:
(一)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依據上述規定,原則上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是由于在第1季度申報時,多數企業還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申報,這種情況下,有些地區的稅務系統申報表對彌補以前年度的1季度申報的時候有限制。
季度所得稅可以不交嗎?
2020年小微企業是有暫緩繳納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